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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年医保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丨弘扬诚信文化,贯彻条例实施细则
发布时间:
2026-04-28 09:35
来源:
湘潭湘仁中医医院
2月12日,国家医保局局务会审议通过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(以下简称“实施细则”),章轲局长签署国家医保局第7号令,公布《实施细则》。《实施细则》于202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细则明确禁止行为
1、借卡冒用/冒用他人卡
对应细则:第三十一条
❌ 将本人医保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;
❌ 使用他人凭证就医购药。
这两类行为均属违规,一旦触碰,将面临处罚。
2、重复享受医保待遇
对应细则: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一条
⚠️同一笔医疗费用,不得同时向医保、工伤保险、第三方支付渠道重复申报并获取报销,隐瞒事实申报的,直接触线。
3、转卖药品/耗材牟利
对应细则:第三十条、第三十一条
⚠️利用医保待遇机会转卖药品、医用耗材,接受现金、实物返利或其他非法利益,哪怕只是少量转卖,也属于违规。
4、伪造/隐匿资料骗保
对应细则:第三十一条
⚠️伪造病历、处方、票据,虚构诊疗项目,或故意隐瞒工伤、第三方赔付事实,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的行为,均属严重违规。
5、借他人处方就医购药
对应细则:第三十一条
⚠️凭借他人从定点医药机构开具的处方、单据就医购药并享受医保待遇,哪怕是熟人之间借用,也属于违规行为。
6、长期收购销售医保药品
对应细则:第三十一条
⚠️长期或多次向不特定对象收购、销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,无论是否获利,均以骗取基金为目的认定,触碰红线必追责。
为什么要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?
答: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“救命钱”,具有“专款专用”的性质,将医保基金视作“唐僧肉”,而发生的欺诈骗取行为,最终损害的将是每一个参保人的切身利益。守护医保基金安全,促进医保基金有效使用,人人有责。近年来,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多发频发,严重损害医保基金安全,损害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,必须坚决予以打击。
来源:国家医保局